丰市监罚决字〔2022〕第042号
时间:2022-09-28 15:24:28 【字体:大 中 小】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市监罚决字〔2022〕第042号
当事人: 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的规定,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2022年2月22日,对丰南区润达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检测,抽检了市场内****号的经营者郑**所销售的农产品。
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HB2200924)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与申请复验的请求,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因新冠疫情原因唐山市全市全域封控,2022年3月31日中止调查。在解除封控各行业逐步恢复经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2月20日从君瑞市场中购进了10GK韭菜,当事人自2022年3月18日收到韭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时,早已将所购进的10KG不合格韭菜全部按照每公斤8元的价格售出,违法所得80元。
以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检情况;
3、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售韭菜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4、送达回证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
5、询问当事人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案发后采取的改正措施;
2022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胥字〔2022〕第0305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联系购买人询问情况,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不合格韭菜的相关投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设银行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