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2〕第165号
时间:2022-10-28 11:53:46 【字体:大 中 小】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2〕第165号
当事人: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2MA0GM4****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高新园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242719770718****
联系电话:158305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建华南里逸翠园25楼150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宋*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10月9日前改正。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通过对该公司负责人宋*的调查询问,其承认未能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至此,已查明案件事实,于2022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十一条“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 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十一条“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靓厨(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能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条第八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条第八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
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