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04号
时间:2024-07-11 08:22:57 【字体:大 中 小】
丰南市监处罚〔2024〕104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KA0R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锦绣天地*-3*号
经营者:孙*慧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3126
联系电话:186***78622
2024年5月28日下午16时05分,本局根据上级加强网购治理安排,依职权组织执法人员樊*夫、张*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由当事人经营者孙*慧配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在我区注册登记。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共查获清点有巴黎世家上衣19件、NorthFace冲锋衣2件、始祖鸟上衣3件、迪奥上衣21件、巴宝莉短袖2件、酷奇上衣1件、迪桑特上衣1件、芬迪上衣7件、香奈儿上衣20件、品牌散装鞋(各一双)共29双、品牌盒装鞋共18双、Miu Miu裤子46件、TB裤子2件、酷奇裤子2件、ck裤装2套、LV裤子12件、大王裤子7件、LuLu裤子16件、巴黎世家裤子7件以及Miu Miu帽子7个、迪奥帽子7个、CK帽子2个、始祖鸟帽子2个、露露莱蒙帽子2个,以上服装鞋帽合计共246件(套/双/个)。由于当事人供述其进货价格在几十元到一百五十元不等、销售价在一百元左右到三百元左右不等,暂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且其进货价、零售价明显大幅低于正品零售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报请局主管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强制扣押。
另据查明,自2024年3月19日以来,当事人陆续多批次从广州万家服装市场、温州服装批发市场线下渠道以及阿里巴巴1688和搜款网两款APP线上渠道,通过私加部分批发商个人微信、由批发商快递发货等方式,购进巴黎世家、迪奥、NorthFace、酷奇、香奈儿、始祖鸟、Miu Miu、CK、LV、卡地亚等近20个国际知名品牌服装鞋帽和配饰,并通过卖家代发货和线上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引流广告,以线下店内和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销售。据对当事人两款APP后台和微信收支记录的统计,在2024年3月19日—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先后数十次从上述渠道购进迪奥短袖、Miu短袖和帽子、3XL女鞋、巴黎世家女鞋、香奈儿女装、LV拖鞋、始祖鸟、酷奇、CK、巴宝莉、露露莱蒙、芬迪、亚历山大王等近20个国际知名品牌服装鞋帽及配饰397件,累计实现销售151件,采购价格在37—189元不等,销售价格在89—329元不等,违法经营额累计达32152元。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调查终结。
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综二罚告〔2024〕第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丰南区明慧***服装店进货明细》及13张微信支付订货记录截屏打印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买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
2.当事人《售卖记录》一份及61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2024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及查获扣押的侵权商品现场图片4张;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5.2024年5月28日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南市监强制[2024]203号,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对侵权商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明知渠道和商品来源不确定的情况下,私自购进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鞋帽及配饰,并通过供货商代发及线上推广线下支付等方式进行销售,违法数额较大,且大多不能提供相关合法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交代事实及经过,同时主动供述卖家的违法信息和线索(事发后卖家已将当事人删除好友),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9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本着柔性执法、包容审慎原则,通盘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小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对应的《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2023年9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适用裁量幅度为“较轻”、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同时,本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要依法合规经营,从正规渠道购进货品,索要正规销售票据,并建立进销台账。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扣押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246件(套/双/个);
2、没收违法所得23152元;
3、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32152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553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局,账号:13001627******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