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4〕第036号
时间:2024-12-04 10:28:03 【字体:大 中 小】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4〕第036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0F******
住所(住址):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林屯村西于唐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13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8月14日,按照《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丰南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委托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的大葱进行随机抽样,送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9月17日,我局收到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SS-SP-C-24081501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将№: SS-SP-C-240815017号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者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4年9月17日立案对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大葱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帐。当事人经营者称这批次大葱是其于2024年8月13日早晨,从唐山市***********购进的。一共购进了8斤,每斤2.5元。该批次大葱入库后,用途为火锅底料使用。当事人经营者在购进这批次的大葱时向供应商路南****蔬菜配送处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称他与他饭店的工作人员从未有向该批次大葱中添加过噻虫嗪。截至2024年9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经将该批次大葱除去抽样的3公斤外全部使用。这批次大葱全部使用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因食用该批次大葱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
2. 2024年8月14日,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我局下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抽检当事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3.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SS-SP-C-240815017号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被抽检批次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4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收到№: SS-SP-C-240815017号检测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被抽检批次大葱已全部使用完的情况。
5、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钱营分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供应商路南****蔬菜配送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抽检批次的大葱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8月14日早晨,从唐山市路南****蔬菜配送处购进的。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在采购大葱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帐,当事人并不知道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说明不合格大葱的来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行为。由于当事人并不知道其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不合格大葱的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经营各项规定。
2、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及时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