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28号
时间:2025-03-25 15:14:33 【字体:大 中 小】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28号
当事人:***
性别: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 130****************
电话:134********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散煤巡查时,发现唐山市丰南区******正在燃用民用散煤,随后在饭店后院垛内发现10袋*50公斤/袋,共计0.5吨散煤。经询问该饭店经营者***散煤来源,该0.5吨散煤系当事人销售,并由当事人外甥***代为送货收款。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太永、崔继承为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及***进行询问调查,并查明了事实情况。
经查,当事人曾从事生猪饲养,2021年12月以1300元/吨的价格购进1吨散煤用于养猪场取暖,养猪场燃用0.5吨,剩余0.5吨散煤。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将剩余的0.5吨散煤装袋后出售给唐山市丰南区*******,共分装10袋,每袋50公斤。当事人委托其外甥****将这0.5吨散煤运送到唐山市丰南区*******后院,并由***以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散煤销售款650元,随后***将该650元转交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民用散煤未办理营业执照。
12月17日,办案人员经当事人及***现场确认,对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丰南区********的煤炭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我局出具了编号为**************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挥发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其他项目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规定的要求”。因现场随机抽检散煤与当事人所销售的0.5吨散煤系同一批次,所以可以确认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金娥饭店的0.5吨散煤均不符合质量标准。办案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已将这0.5吨民用散煤销售到商户,我局将相关信息通报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对按照相关规定回收散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及***的询问笔录、对唐山市丰南区*******的现场检查笔录、***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煤炭的事实;
3.抽样记录、检验委托书、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资质认定书************号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丰南区********的0.5吨煤炭经抽样送检后,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质量标准;
4.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5年1月2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5]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情形下经营煤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煤炭,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检验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因属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即可,无需对罚款进行裁量。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0.5吨散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虽然仅售出0.5吨,但其行为有悖于唐山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九条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依据的第1条一般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责令改正,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300元。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