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09号
时间:2025-03-25 15:17:33 【字体:大 中 小】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09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
2024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单,举报人***反映其于2024年11月24日在唐山市丰南区**********购买云南白药牙膏,发现该产品与官方发布防伪鉴别方式中的正品不符(纸盒内无小蓝片,纸盒云南白药字体也没在三分之二处),随后拨打云南白药官方热线咨询,官方客服根据其生产批号等信息查询到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王太永、崔继承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对唐山市丰南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坐西朝东,总面积约100平米。执法人员在靠南侧第四排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格位置,发现标注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留兰香型云南白药牙膏7支*100克/支,注册商标为“云南白药”,这7支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及牙膏体上标注的限用使用日期与生产批号均为“20270405 B06”。执法人员联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步确定涉嫌为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经报请袁占锋副局长批准,我局于11月26日当日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
2024年11月3号,当事人从一个自称鸦鸿桥商贸市场的云南白药牙膏总代理的经销商处购入1盒9只装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留兰香型云南白药牙膏,每支牙膏净含量为100克/支,外包装及牙膏体上标注的限用使用日期与生产批号均为“20270405 B06”,进货价为10元/支,进货款90元,售货价为15元/支。当事人明知该款正品云南白药牙膏的进货价格为13.5元/支,市场售价为19元/支。但依旧将该9支云南白药牙膏在超市内销售。该批次9支云南白药牙膏的经营额为135元。截止11月26日,当事人一共售出该款云南白药牙膏2支,销货款30元。
2024年11月26日,办案人员向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丰南市监黄检鉴委【2024】2号〕,委托公司对该批次剩余的7支*100克/支云南白药牙膏鉴定是否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11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云南白药”系该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544394号。经该公司维权人员对上述牙膏进行鉴定:该批次云南白药牙膏非该公司生产及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不是该公司包装(出品),属侵犯该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该公司对此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12315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实物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售出情况;
3.2024年11月26日我局出具的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丰南市监黄检鉴委【2024】2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8日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为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 ,构成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行为,虽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当事人明知其购进的该批次的云南白药牙膏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上正品云南白药牙膏价格,且不能提供准确的供货商信息,存在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主观故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剩余的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7支*100克/支(限用使用日期与生产批号为“20270405 B06”);
2. 罚款67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