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10 号
时间:2025-05-20 15:16:52 【字体:大 中 小】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10 号
当事人:卢建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B9UUY7W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卢建军
身份证号码:130***************
2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其反映2024年12月4日在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金盛超市购买的好上鲜韭菜花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举报过期食品问题。要求:依法组织调解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并给予举报奖励。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好上鲜韭菜花,随后执法人员又现场随机抽查其他类型食品,均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现象。
经调查,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由唐山市丰南区鸿蕾副食品经销处购进了10袋好上鲜韭菜花。进货价格为0.8元/袋,当事人在其商店以1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时至现场检查当天,该批次好上鲜韭菜花已全部售空,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时销售时该食品是否过期。但是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对投诉人提供的现场情况录像、转账截图照片、购买商品照片进行鉴定。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1袋好上鲜韭菜花在2024年12月5日销售时已经超过食品保质期。同时经查,当事人购进上鲜韭菜花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在办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好上鲜韭菜花进行召回并退货退款。截止2025年3月3日办案人员再次检查,无消费者对该批次好上鲜韭菜花要求退货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举报人张国君履职申请信、视频光盘、涉案物品图片复印件,证明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
3.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好上鲜韭菜花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售出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好上鲜韭菜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5.2025年3月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再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上鲜韭菜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近两年内初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同时立即自行改正主动召回案涉过期食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