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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09 号

时间:2025-05-20 15:19:45 【字体: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09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泽盛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CK457P1T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毕千惠

身份证号码:130***************  

2024年129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其反映2024年124日在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泽盛超市购买的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举报过期食品问题。要求依法组织调解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并给予举报奖励。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5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11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随后办案人员又现场随机抽查其他类型食品,均未发现过期现象。经调查,2024218日,当事人由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贵臣副食品经销商4袋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进货价格为6.5/,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销售价格为7/。当事人购进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时销售时该食品是否过期。当事人不承认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举报人的履职申请信、视频光盘、涉案物品图片复印件,证明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

3.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售出情况与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及当事人其他产品存在过期现象的情况,以及当事人不认可举报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草原红太阳微辣香汤火锅底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因当事人不认可被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照片证据的真实性,且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现有各项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不能确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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