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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2 09:11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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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丰南区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城镇户口、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理地点:

由申请认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理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1、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指导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盖公章。

4、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持相关材料到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科(老局103室)办理认定手续。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所需材料:(按顺序整理)

1、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名册(灵活就业)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没有的可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写明就业创业证件编号)

6、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援助的申请

7、未就业情况证明

8、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

六、注意事项:

1、有创业失业登记证的继续使用就业创业证。

2、花名册上报电子版,涉及日期或时间的格式为:例1995-05

3、如遇姓名或身份证不符的,需去派出所开具是同一人证明(所属乡镇和企业一并盖章)

七、咨询电话:81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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