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救助 > 内容

特困供养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5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申请人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3)家庭拥有生活用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船只、货车的;

  (4)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5)经商办企业的;

(6)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非农业人口有本区常驻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区生活,且又不提供实际居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示的收入证明的人员;农业人口外出超过半年的;
  (8)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9)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0)群众反映强烈不能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11)其它不符合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情况。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履行义务能力指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仍有不足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其家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申请办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特困供养证。

5、公示。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姓名、供养方式、身体评估状况、照料护理人、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和特困人员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资金。

7、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经区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场所。

2、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照料护理人)或村(居)委会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费: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年8004元,农村分散供养对象6756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10890元。照料护理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970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1980元。

 

 

 

截至2019年8月我镇共为168人发放分散特困金740908元,为69人发放集中供养金552276元。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