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孤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南区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具有丰南区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3、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散居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四)散居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乡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孤儿生父母情况,现监护人年龄(应为30-65周岁)、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与孤儿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进行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社会科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财政部门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此项补贴的散居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截至2019年8月我镇共为6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48000元。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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