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认定条件、审批规范
1.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三个基本条件。在当地拥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可以分别申请城镇或者农村低保。除重残外必须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核算收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农村中父母和子女分家另过的随户口在一起可单独核算收入,但必须考虑到子女赡养费的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种植养殖收入、财产继承、赡养和抚养费、村集体分红占地赔偿等。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暂不列入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如果赡养人数量超过三个(含)也不建议纳入低保,赡养人也是低保的不计算赡养费收入,赡养人有财政供养的也不纳入。
2.规范审批程序
(1)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由以前的村(居)委会受理调整为乡镇(街道),但村(居)委会可以带申请人提交申请。我区春秋两季受理低保申请,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年一次或者两次受理。(2)核查 在受理申请人的低保申请后10个工作日组织入户调查。方法主要采取核、察、访的方式,“核”就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察”就是观察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访”就是访问家庭、邻里、单位的有关人员,听取他们对申请人自报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意见。(3)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组成人员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低保申请人涉及以上成员直系亲属的需要回避和亲属登记。(4)核查审批 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先期进行车辆和金融资产核查,然后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确定审批标准。目前农村低保标准的标准按照五个档次核定,分别是三无人员A1类4560元 、重残人员A2类4200元、重病人员B1类 3840元 、三四级残疾人B2类3480元 、一般低保户C1类3120元。乡镇拿出初步意见民政局最后核准,不予审批的或者在核查中清退的要出具《低保不予审批告知单》告知本户。(5)公示 在入户核查需要公示调查结果其主体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7天;在审批后的公示主体是民政局,公示内容是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和保障金额,公示期7天。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有关政策讲解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指:1:生活困难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月发放66元;2:护理补贴:1—2级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60元。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和审批.按照月份发放上一个月的两项补贴,新申请或者升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审批护理补贴,从残疾证签发次月计发;新纳入低保的在每年6月和12月审批生活困难补贴,从低保证签发当月计发。在上述两月同时上报《资格认证表》。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可享受补助的政策
1、统计对象为我镇区域内户籍;
2、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3、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最终结果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准;
4、补贴标准:100元/月;
5、补贴不能与两残和高龄津贴重复发放,按标准高的发放。
特困供养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申请人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3)家庭拥有生活用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船只、货车的;
(4)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5)经商办企业的;
(6)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非农业人口有本区常驻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区生活,且又不提供实际居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示的收入证明的人员;农业人口外出超过半年的;
(8)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9)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0)群众反映强烈不能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11)其它不符合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情况。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履行义务能力指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仍有不足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其家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申请办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特困供养证。
5、公示。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姓名、供养方式、身体评估状况、照料护理人、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和特困人员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资金。
7、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经区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场所。
2、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照料护理人)或村(居)委会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费: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年8004元,农村分散供养对象6756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10890元。照料护理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970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1980元。
孤儿政策
一、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孤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南区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具有丰南区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3、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散居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四)散居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乡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孤儿生父母情况,现监护人年龄(应为30-65周岁)、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与孤儿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进行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社会科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财政部门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50元。享受此项补贴的散居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高龄津贴发放制度
一、发放范围。凡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年龄在80-84周岁(1933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每人每年600元;85-89周岁(1928年1月1日-1932年12月31日)每人每年1000元;90-99周岁(1918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3600元。
三、申报程序。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户口所在地负责上报、审核、发放。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四、发放方式。高龄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存折)方式一次性发放(百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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