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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发布时间:2019-08-26 15:02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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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

3、唐山市民政局关于下发《2018年社区和居家养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民通[2018]23号);

4、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社区和居家养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丰南民通字[2018]10号)。

(二)补贴条件及发放标准

1、补贴条件:(1)具有本地户籍,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2)具有本地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

2、发放标准: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标准为100元/月,以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向本村(居)委会提供相关证件,并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

2、审核。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所在乡镇(街道办)。各乡镇(街道办)对收到的相关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

3、审批。区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

(五)其他事项

1、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认定。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设定的项目要求确定失能等级。

2、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持身份证和6-7月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区民政局社会科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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