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认定条件、审批规范
1.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三个基本条件。在当地拥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可以分别申请城镇或者农村低保。除重残外必须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核算收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农村中父母和子女分家另过的随户口在一起可单独核算收入,但必须考虑到子女赡养费的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种植养殖收入、财产继承、赡养和抚养费、村集体分红占地赔偿等。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暂不列入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如果赡养人数量超过三个(含)也不建议纳入低保,赡养人也是低保的不计算赡养费收入,赡养人有财政供养的也不纳入。
2.规范审批程序
(1)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由以前的村(居)委会受理调整为乡镇(街道),但村(居)委会可以带申请人提交申请。我区春秋两季受理低保申请,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年一次或者两次受理。(2)核查 在受理申请人的低保申请后10个工作日组织入户调查。方法主要采取核、察、访的方式,“核”就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察”就是观察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访”就是访问家庭、邻里、单位的有关人员,听取他们对申请人自报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意见。(3)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组成人员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低保申请人涉及以上成员直系亲属的需要回避和亲属登记。(4)核查审批 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先期进行车辆和金融资产核查,然后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确定审批标准。目前农村低保标准的标准按照五个档次核定,分别是三无人员A1类4560元 、重残人员A2类4200元、重病人员B1类 3840元 、三四级残疾人B2类3480元 、一般低保户C1类3120元。乡镇拿出初步意见民政局最后核准,不予审批的或者在核查中清退的要出具《低保不予审批告知单》告知本户。(5)公示 在入户核查需要公示调查结果其主体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7天;在审批后的公示主体是民政局,公示内容是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和保障金额,公示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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