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现就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公开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丰南区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城镇户口、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指导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盖公章。
4、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持相关材料到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科办理认定手续。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