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
一、认定低保对象的资格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2019年城镇低保标准为666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4824元/年/人)
二、申请低保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有效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生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等。
三、低保评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同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即《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家庭状况。
提交的材料:要求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获取影像资料。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听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村(居)相关人员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
(四)审批。区级民政部门组成由部门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组成的低保审查小组,按照比例入户抽查,以集体研究的方式,结合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结果,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和批准。
(五)发放。区级民政部门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本月低保金发放申请和低保家庭待遇领取清单,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待遇领取清单中的账户和金额,直接将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六)公示
1、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和听证结果进行公示,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公示,应在审批后20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长期公示。
公示地点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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