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受理、汇总、分析、整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不良事态发展。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案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诊治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告事故情况。
四、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五、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应当做好记录。
六、乡镇(街道)食安办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及上级食安办和相关职能部门。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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