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唐山市丰南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黄金政策“十二条”》(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质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4000人的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在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班,根据全区高校毕业生年度就业目标任务,统筹做好工作项目谋划、政策推进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绩效考核、就业服务保障等工作,并定期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设立区级5年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每年额度为1000万元,专门用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自2022年起,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专户管理。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覆盖全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校录取、持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包括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丰南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从事生产、购销、运输以及服务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不包括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邮政、电力、保险等国有企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单位”,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就业(职)提供的3年免租金住房。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项目”,是指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丰南区的初次创新创业项目和区内、区外转移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工位”,是指政府运用国有建投公司所属,位于唐丰南路与国丰大街交叉口红星美凯龙商场三楼房屋资产,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的场地建设、维护,以及物业、水、电、暖等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LPR”,是指“贷款基础利率”,即金融机构对最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凤凰英才服务卡”,是指唐山市为来唐就业就职、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提供的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服务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包括资金项目和服务项目(简称“政策项目”)。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项目包括十三项:
1.企业成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
2.企业成规模吸纳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
3.企业成规模订单式培养高校毕业生经费支持;
4.“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5.“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6.“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7.企业就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贴;
8.“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周转住房和水、电、暖等经费;
9.高校毕业生自主或联合创新创业工位建设、维护,以及物业、水、电、暖等经费;
10.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奖励;
11.创新创业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励;
12.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建设及维护经费;
1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线上线下招聘、政策法规宣传、典型事迹报道等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包括五项:
1.“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周转住房提供;
2.高校毕业生自主或联合创新创业工位提供;
3.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担保贷款;
4.凤凰英才服务卡申领;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线上线下招聘、政策法规宣传、典型事迹报道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有关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要加强项目推进和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资金使用,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各部门、有关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推进政策项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资金全部予以追缴,对虚报冒领周转住房、创新创业工位全部予以追回,对项目推进不力、效果不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点提醒。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提供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项目的谋划、审核、申报和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要按照全区政策项目安排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领政策项目,逾期申领不予安排。
(一)资金项目申报。
1.企业成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和成规模订单式培养高校毕业生经费支持,按年度发放。企业于每年10月底对签订劳动合同、到岗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计汇总,11月上旬集中申报。
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到岗就业(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租房满1个月,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计汇总,第二个月集中申报。
3.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工作不满5年离职的,按月计算在职期间购房补贴;购房交易限制期为5年。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到岗就业(职)、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计汇总,10月下旬集中申报。
4.周转住房租房及水、电、暖经费。“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周转住房,按照高校毕业生应享有的周转住房面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专项报告报区政府审批,并按照市场价格,运用专项资金为其租用。周转住房水、电、暖等费用,按照每月不超过500元标准据实申报,超出部分由入驻高校毕业生自付。
5.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奖励资金,按获奖项目发放。由自主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或联合创新创业项目法人,于获奖两个月内申报。
6.创新创业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励经费,按年度发放。由创新创业项目法人,于每年10月底对签订劳动合同、到岗就业、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计汇总,10月下旬申报。
7.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位和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建设经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位按照每30平米两个工位的标准,依照写字格办公模式,一次性建设500个。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专项报告报区政府审批,并委托区建投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与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一并建设。
8.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位日常维护、物业和暖气等费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报实销。水、电等费用,按照每个项目每月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于每月底据实申报,超出部分由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付。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运行经费实报实销。
(二)服务项目申报。
1.周转住房提供。“双一流”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周转住房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高校毕业生应享有的周转住房面积,即时租用即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居住。
2.创新创业工位提供。
(1)享受创新创业工位支持的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
(2)创新创业工位由自主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或联合创新创业法人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项目按照其规模水平、科技含量和吸纳毕业生就业人数,依据服务类、研发类、网络类等分区确定工位提供数量。
(3)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进展情况,一般每月向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汇报一次。
3.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担保贷款。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有关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材料初审、手续办理、沟通协调等相关服务。
4.凤凰英才服务卡申领。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初审,于每月上旬集中申报。
5.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线上线下招聘、档案系统建设、就业政策宣传、典型事迹报道等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落实资金项目,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推进。
第四章 政策项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金项目标准。
(一)企业成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和成规模订单式培养高校毕业生经费支持。
1.对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年度吸纳20人、50人、100人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就业工作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吸纳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或超过上述人数一半的,一次性就业工作奖励增加50%。
2.对吸纳毕业2年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达到5名及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达到2名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工作奖励5万元。
3.通过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订单企业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养经费支持。
(二)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1.对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丰南区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到丰南区工作之日起5年内,按月给予生活补贴。其中,对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6000元;对到企业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0元;对到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补贴1500元。同时,对到其他单位就业(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本科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000元。
2.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对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对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对到企业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含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3.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丰南区籍),在丰南区落户,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享受购买丰南区域内自用商品住房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博士研究生,补贴50万元;对硕士研究生,补贴15万元;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贴10万元。
(三)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奖励。
1.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丰南区创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法人一次性就业促进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服务项目标准。
1.提供周转住房。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丰南区落户,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其提供区建投公司所属公寓作为为期3年的免租金周转住房。对博士研究生,提供100平方米以上周转住房;对硕士研究生,提供8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对“双一流”本科高校毕业生,提供5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
2.提供创新创业工位。对毕业5年内到丰南区自主或联合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创新创业规模水平、科技含量,以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提供区建投公司所属创新创业工位2000个,工位费和物业、水、电、暖等费用3年内全免。
3.市场主体金融支持。对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按照LPR由财政给予30%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单位承担。同一单位不可同时享受引进高校毕业生担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
4.办理“凤凰英才服务卡”。对在丰南区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建设学科、部分知名科研院所、部分财经类高校财经专业、国(境)外部分知名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凤凰英才服务卡Ⅰ类卡”。对非“双一流”高校及非“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毕业生和“双一流”高校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凤凰英才服务卡Ⅱ类卡”。根据服务卡类型,可享受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本科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周转住房四项优惠政策中只能选择一项,且在丰南区服务至少5年。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政策项目规定条件要求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包括用人单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绩考核、创新创业项目绩效考核等三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考核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数量层次、留用率、体制机制建设和创造经济(社会)价值等情况,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绩主要考核工作表现、技术创新、成果业绩和突出贡献等情况,创新创业项目绩效主要考核项目推进、荣誉奖励、吸纳就业、场地维护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考核一般每年12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作为政策项目支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提供政策项目支持,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和创新创业项目绩效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办理程序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政策项目支持,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关审核,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政策项目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成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
1.《企业成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企业就业工作和高校毕业生业绩考核表;
7.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企业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9.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二)企业成规模订单式培养高校毕业生经费。
1.《企业成规模订单式培养高校毕业生经费支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与高等院校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培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4.企业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5.高校毕业生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企业就业工作和高校毕业生业绩考核表;
9.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10.企业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11.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三)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1.《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生活(租房、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购房(租房)协议书、房屋产权使用证、土地证或租户房屋产权使用证和土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就业(职)花名册;
7.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高校毕业生业绩考核表;
9.高校毕业生离职申请及单位意见;
10.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11.高校毕业生国有或商业银行卡;
12.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四)高校毕业生周转住房及租用经费。
1.《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本人周转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就业(职)花名册;
6.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9.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意见。
(五)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位。
1.《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本原件及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3.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
4.创新创业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5.专家评审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6.创新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意见。
(六)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奖励资金。
1.《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创新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创新创业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4.创新创业项目绩效考核表;
5.创新创业项目开户行及账号;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7.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意见。
(七)创新创业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1.《创新创业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创新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创新创业项目绩效考核表;
7.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创新创业项目开户行及账号;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10.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意见。
(八)凤凰英才服务卡申办。
1.《凤凰英才服务卡申请书》一式三份;
2.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证书或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唐山市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按照“先申报市级奖励(补贴)后申报区级奖励(补贴)”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在政策实施期内,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先获得较低奖励(补贴)的,之后又获得较高奖励(补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标准补足差额。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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