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15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和《关于组建丰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丰冀编字〔2019〕4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县道、乡道、村道等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港区、经济开发区路网等城区道路以外的各种公益性、社会性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
(三)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部委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招标合同文件,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和执法。从业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公路工程实施阶段应接受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全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配备质监执法人员。质监执法人员数量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并征求上级交通建设质监执法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质监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能上岗。在监督本辖区公路工程项目过程中,质监执法人员应当经区交通运输局授权。
第九条 质监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公路工程监督执法业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为质量监督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执法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施工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等。
(二)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项目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完成本区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注册、资质考核和复查的申报工作。
(三)深入工地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对监督项目的隐蔽工程、主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抽检;监督检查本辖区工程项目的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工程竣(交)工的质量鉴定,并参与监督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五)接受本辖区公路、桥梁质量问题的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负责本辖区监督项目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本辖区监督项目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对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工作质量、信誉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信息。
(八)对重要县级公路新、改建负责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具体内容:
(一)依照有关质量法规进行工程质量执法监督;
(二)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检验工程质量;
(三)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四)做好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章 监督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自工程招标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提出开工报告之前,应填写《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和质量责任登记。
凡未办理监督手续和质量责任登记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凡未办理监督手续和质量责任登记的项目,工程完工后,不得进行竣(交)工质量鉴定。对未取得质量鉴定的工程项目,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审计或决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包括批复的施工图纸);
(四)施工单位概况,施工合同副本、安全生产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施工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套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概况,监理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监理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六)与聘用的社会监督员或乡镇、村监督代表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留存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在接到监督申请书后48小时内提出反馈意见。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应在2周内对第十六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工程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填发《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分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施工过程中,监督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质量保证系统运行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二)对工程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
施工过程中,监督执法检查方式:
(一)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而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建设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等状况,以及针对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
(三)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九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或要求项目法人对施工、监理单位做出停工、整改、经济处罚、责令退场,直至建议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依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质量鉴定手续。办理质量鉴定申请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自检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质量鉴定申请后,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组织质量鉴定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未经质量检测或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对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执法,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竣工鉴定申请,经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鉴定合格后填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证书》,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检验工作解释
第二十四条 工程试验检测是为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准确、公正数据的重要手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并负责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进行考核认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质量监督部门资质审核认定,且只能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任务。公路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公路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没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本实施细则对监督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材料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监督工程质量进行抽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阻碍,并积极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返修、停工整顿等措施,向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更换和停止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执行权,建议项目法人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场: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的;
(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影响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中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管理混乱现象的;
(四)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六)对因监理工作混乱、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七)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法规、质量法规或严重违约的。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路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组织每年度考核考评,实施信用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执法责任,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监督执法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弄虚作假,与从业单位共同隐瞒质量事故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监督岗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罚则及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丰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丰政办字〔2017〕4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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