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通知
丰南区农药经营单位(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为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许可证延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持持证持照经营,规范经营。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证照一致。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及时主动申请许可延续。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农药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时,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延续申请材料受理参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事项办理,要求申请材料如实反映经营单位持证期间人员、设施设备、场所等变化情况以及农药经营情况,不得缺项、漏项。如有缺项、漏项,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7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4、审查与决定
丰南区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其他要求
丰南区农药经营单位(户)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认真组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对许可证届满未延续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予以注销。
丰南区农药经营单位(户)接受农药经营单位(户)和社会监督,如有发现虚假提供申报资料和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户),可向我单位举报,举报电话0315-5099957。一经查实,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7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费志平
联系电话: 0315-5099957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
丰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