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树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旺福小区纳入政府统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该小区已符合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建议业主结合社区、乡镇可依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您提到的小区防水、道路硬化等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均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问题,按照《民法典》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上述部位的维修应由产权人承担费用。小区未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照《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筹集。
唐山市丰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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