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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丰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01 15:00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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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字〔20225

董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用本地品牌产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本地品牌产品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略)。

3、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2022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和唐山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唐财采【20227号)都要求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政府采购领域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问题。

二、两点建议

1、本地企业可以积极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公平竞争,凭借自身各种天然优势,中标(成交)的概率要大一些。

2、各部门可根据内控制度,对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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