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2执5187号之一要求,刘志刚、马建华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建设里丰百楼3-3-3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更,其土地权利消灭,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注销证号为“丰南国用(2011)第C-17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声明该证书废止。 本公告期为60日,以公告之日起算,公告期满视为已通知权利相关人。 特此公告。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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