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通字〔2020〕2号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60号)、《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号)和《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2号),经研究,我区重新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南湖大道(不含)-西南环线(不含)-205国道(不含)-环城路南环(不含)合围内区域(丰南区所辖范围)。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南湖大道(不含)-西南环线(含)-汇丰大街(含)-学院南路(含南湖大道至汇丰大街路段)合围内区域。
二、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管控措施:
1.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该区域;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该区域。
2.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3.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措施:
1.该区域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2.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前,应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该区域内使用。
3.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区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丰政通字〔2019〕5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2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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