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桂珍因继承被继承人陆振祥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韩桂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陆振祥的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
三、被继承人陆振祥的父亲路洪义和母亲张翠玲的死亡证明(丰南区丰南镇白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五、被继承人陆振祥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韩桂珍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陆振祥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陆振祥生前与韩桂珍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丰南区丰南镇新华里金泰雅园5-1-201,证号: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200902599号,该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陆振祥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陆振祥与韩桂珍系原配夫妻,陆振祥生前与韩桂珍生育子女两个,长女路静、次女路晓见,被继承人陆振祥的父亲路洪义和母亲张翠玲均先于陆振祥死亡;
四、据申请人韩桂珍称:被继承人陆振祥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韩桂珍主张继承上述遗产,路静与路晓见以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陆振祥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陆振祥的父亲路洪义和母亲张翠玲均先于其死亡,长女路静、次女路晓见均自愿放弃继承,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陆振祥的遗产由其配偶韩桂珍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韩桂珍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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