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宗旨,现就改进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状况审核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新建商品房及回迁房(即一手房)申请不动产登记,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人的申请,并结合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抵押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上述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的;
2. 房产部门审核婚姻状况前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况。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2.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在唐山市丰南区范围内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