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辛革换发丰南区丰南镇银城花园北组团401-4-401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翟志喜将上述不动产卖给辛革,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同时将翟志喜名下的丰南区丰南镇银城花园北组团401-4-40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丰南国用(2009)第168号声明作废,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辛革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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