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8578号执行裁定书,将孙连堂、赵彩云名下坐落于丰南开发区迎宾路26号商务创业中心7-111号的丰南国用(2014)第1762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号为:201403227归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有,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丰南国用(2014)第1762号 | 孙连堂、赵彩云 | 丰南开发区迎宾路26号商务创业中心7-111号 | |||
2 | 丰南镇字第 201403227 | 孙连堂、赵彩云 | 丰南开发区迎宾路26号商务创业中心7-111号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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