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对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权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泊、荒地、坑塘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农村经营管理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协调、指导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管业务工作,对乡镇农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指导全区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完善及管理工作,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三)指导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农经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
(五)提供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服务;
(六)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及农经统计工作;
(七)指导全区农民负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查处涉及农业承包、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等方面的案件。
第十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账及资产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民主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鉴证等工作;
(八)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流转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
(一)农村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负责村集体账目的代管工作。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3、负责本乡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账,单独核算。
(二)为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简称“乡镇招投标服务站”)。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处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其他事务。
(三)为监督和规范财务支出运行程序,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村级集中采购工作,成立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主要职责:
1、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3、对村级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4、对村级采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5、建立村级集中采购文件档案;
6、归集、统计、上报村级集中采购信息;
7、履行乡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资金实行零备用金制度。大额采购,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小额采购,由经手人先行支付,报账后转账报销。
第十三条 村经济活动原则上实现无现金管理,采取银行转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村级报账员负责办理账款收支及票据保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会人员负责代管各村集体账目。
第十五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严禁将集体资金转入其他单位存放。
第十六条 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当日由交款人凭村级报账员出具的缴款凭证存入开户银行,回执交回村报账员。严禁直接收取现金。对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按专款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村级报账员经办,收款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银行存、取款项的账目管理,发生银行存、取款时必须由村级报账员经手,乡镇村级资金专户预留银行印鉴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纳、会计分开保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月与村级报账员对村集体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一次审核,必须达到账款相符。对库存现金白条抵库的,逐项核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村级工程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者个人(除合同约定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前必须附有:村“两委”会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超预算10%及以上)、税务发票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级劳务用工、机械用工等项目的管理。工票应按月结算报账,如当月不能支付款项,应做挂账处理,严禁跨月或年底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工值年初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备案。如遇农忙或有紧急任务时,工值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原定工值的50%。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所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管,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账,每月23-24日为全区各村统一收支票据公开日,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账。资金收支业务量大的村要随时报账,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账,严禁跨月份报账。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统一账簿、票据、凭证管理。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按村分别设置“六账”,即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库存物资账。村设置“一账九簿”,即村集体“三资”台账、现金登记簿、银行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库存物资登记簿、内部往来登记簿、发包及上交收入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农户股金登记簿、劳务用工登记簿。村集体财务收支必须使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支款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民工劳务凭证、报账单、各种统计报表等。收支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填制人员、验收人员的签字盖章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八条 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集体财务开支票据执行“一说明两公章三签字”制度,具体内容为:经手人在开支票据上附用途说明,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财务审批人签字、业务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理财、审批、公示、入账”财务流程。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记账人员对各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一说明两公章三签字”不全、开支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账、入账。
第三十条 年初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范农村集体福利费管理,提取和使用应按程序进行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福利费的提取比例由农村集体根据收益情况、参照以前年度支出数额、结合下年度福利费支出需要来制定。当农村集体没有未分配收益时,不得提取福利费,严禁福利费超支。福利费提取不得影响村集体正常运转,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生产性开支4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成员共同审定;4000-20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2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成员共同审定;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标准,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对于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乘坐出租车,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乘车条件和审批、报销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执行。
(二)村干部、村级报账员及计生专干的通讯费、差旅费的支付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
(三)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村级报账员及计生专干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其他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四)严禁以村集体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监管,设置本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警戒线,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且具有偿还能力的,报乡镇政府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或代表签字确认)方可举债;超过警戒线的,不得举债。对未经乡镇政府审查审批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债务赔偿责任,坚决杜绝违规乱举债并转嫁集体的行为。
(六)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授权,做出损害村民委员会及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按征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七)村集体拖欠农民劳务报酬不得转为借款计息。对因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归还的借款,利息不能转为本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农户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不得高于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严禁向单位或农户高息借款。
第三十四条 村财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一账九簿”、会计报表、村级报账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济合同、会议记录、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要设立会计档案室,逐村分类建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村“六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收款收据存根、会计报表、土地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资料等。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按照资产的名称、类别、购(构)建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坐落或置放位置等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逐项、逐件进行清查盘点,必须达到账物相符。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3天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包括取得、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党组织、村委会研究讨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凡涉及产权转移的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必须有专人管理,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保管人员进行明细登记后,出具相关手续,由村级报账员负责登记实物明细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及账实不符,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所提取的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的,一律委托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组织实施招投标,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
第六章 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按人均承包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土地承包条例》有关规定;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源发包年限超过5年的,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确定承包期限;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草泊、草荒、坑塘水面和滩涂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四十六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资源,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进行经营权流转。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一律委托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组织招投标,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规范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发生的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与对方签订书面经济合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农村经济合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及鉴证工作。
第五十条 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首先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把关,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做出准签决议后,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人代表不是村支部书记一人兼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法人代表人共同签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对集体经济合同鉴证盖章,并以村为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建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督促村集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未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查的,村集体不得擅自签订集体经济合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三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党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承担组织领导的权责。
第五十四条 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五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授权时限为一届。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决策,按照村党组织动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五步决策法”实施决策。
第五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如不履行职责,对合理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影响村按时报账的,报账票据由乡镇审核人员审核把关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示3天后入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罢免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重新确定合适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每月23日前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协助区农村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审计;
(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实施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开明细账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支农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等)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开村集体年度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所有公开资料全部拍照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六十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年底对各村当年财务账目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和疑问,给予答复或进行复审。
第六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离任村干部、村级报账员任职期间经手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对“三资”信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对村级财务、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直接受理的村级“三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审计,对乡镇查处的“三资”信访案件进行复查审计。
第六十四条 区国土分局、水务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村级报账员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村级报账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第六十六条 村级报账员应接受区、乡镇两级农经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竞聘上岗。
第六十七条 村级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资格审查,通过竞聘上岗。
第六十八条 村级报账员任职资格、竞聘程序、解聘条件等,严格按照《关于村级报账员聘任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村要尽量保持村级报账员队伍的稳定,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报账员的聘用年限一般为5-10年,聘期任职期满,另行公开聘用。
第七十条 村级报账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参加本村与财务有关的会议,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一般由村级报账员保管。
第七十一条 村级报账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业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村级报账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报账员留用、解聘和年终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村级报账员离任,应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无条件移交完整的财务档案资料、财务印章等。交接时应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场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验印存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河北省农村经济审计规定》、《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或经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三)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村级报账员未严格把关,将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的;
(四)村民主监事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限额使用现金的;
(六)村级报账员未按规定时间报账的;
(七)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账簿的;
(九)银行存、取款手续未由村级报账员经手,未按时核对银行存款账目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二)非财会人员保管现金的;
(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八)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九)村级报账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妨碍、阻挠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十一)对侵犯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10%至20%的罚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10%至30%的罚款:
(一)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
(二)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现金未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或对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级报账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隐匿或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凭证和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由区农业农村局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担保、抵押总额10%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处以责任人上年度报酬10%至20%的罚款:
(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
(二)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八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丰政办函〔2004〕56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上级无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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