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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6 08:42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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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  加强村集体金、资产简称“三)管理工作的范化、制度化、科化,维村集体“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益,确保村集体“三”保,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二  法适用于全范围村集体“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权属

第三  法所“三”是指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集体所有的金、资产源。

第四  村集体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金、银行存款。

第五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工具、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田水利施和育、科技、文化、生、体育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或兼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增资产权益;

(四)家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村集体助、捐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著作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  村集体源是指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泊、荒地、坑塘水面、滩涂等自然源。

第七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是村集体“三”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村集体“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利。

第八  村集体“三”受法律保,禁止任何组织人哄、侵占、坏、挪用、私分、平或以其方式非法占用。

 

第三章  门职责

第九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集体“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农村经营管理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协调、指导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管业务工作,对乡镇农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指导全区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完善及管理工作,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三)指导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农经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

(五)提供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服务;

(六)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及农经统计工作;

(七)指导全区农民负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查处涉及农业承包、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等方面的案件。

第十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账及资产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民主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鉴证等工作;

(八)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村级财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登发证、流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

(一)农村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负责村集体账目的代管工作。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3、负责本乡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账,单独核算。

(二)为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站(简称“乡镇招投标服务站”)。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处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的其他事务。

(三)为监督和规范财务支出运行程序,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村级集中采购工作,成立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村级集中采购服务站主要职责:

1、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3、对村级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4、对村级采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5、建立村级集中采购文件档案;

6、归集、统计、上报村级集中采购信息;

7、履行乡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村集体金的管理

第十二  村级资金实行零备用金制度。大额采购,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小额采购,由经手人先行支付,报账后转账报销。

第十三条  村经济活动原则上实现无现金管理,采取银行转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取现金。

第十四  、款分管。村级报账员负责办账款收支及票据保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会员负责代管各村集体账目。

第十五  村集体存款开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村集体金的存入、支取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手。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严禁将集体资金转入其他单位存放。

第十六  集体收入必在收讫当由交款人凭村级报账员出具的缴款凭证存入开户银行,回执交回村报账员。严禁直接收取现金。对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按专款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坐收坐支、小金霍浪或侵占贪污集体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村级报账员经办,收款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银行存、取款项的账目管理,发生银行存、取款时必须由村级报账员经手,乡镇村级资金专户预留银行印鉴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纳、会计分开保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月级报账员对村集体金、行存款行一次核,必须达款相符。对库金白的,逐,及时进理。

第二十  村级工程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者个人(除合同约定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前必须附有:村“两委”会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超预算10%及以上)、税务发票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级劳务用工、机械用工等项目的管理。工票应按月结算报账,如当月不能支付款项,应做挂账处理,严禁跨月或年底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工值年初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备案。如遇农忙或有紧急任务时,工值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原定工值的50%。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联营、投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签订合同。所购买的有价券、股票等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管,账内核算。

第二十四  村集体部往收款要及收回,无法收回的呆、死,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账务处理,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  村集体金收支行定期报账,每月23-24日区各村统一收支票据公开日,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账。金收支业务量大的村要随时报账,每月生的金收支必须当报账禁跨月份报账

第二十六  村集体财务核算簿、票据、凭管理。乡镇农财务委托代理服中心必按村分别设“六,即行存款类账、明类账、固定资产账存物资账。村“一九簿”,即村集体“三”台金登簿、行存款登簿、固定资产簿、存物簿、部往簿、包及上交收入登簿、债权债务簿、农户股金登簿、劳务用工登簿。村集体财务收支必须使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支款明单、差旅费报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民工劳务凭证、报账单、各种统计报表等。收支票据要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取使用要登,用后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  村集体金收支票据必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量、规格、计量单位、价、大小额、填制凭证单位、填制人员、验收人员的签字盖章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八条  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集体财务开支票据执行“一说明两公章三签字”制度,具体内容为:经手人在开支票据上附用途说明,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村财务审批人签字、业务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理财、审批、公示、入账”财务流程。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记账人员对各村原始票据要核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一说明两公章三签字”不全、开支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账、入

第三十条  年初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范农村集体福利费管理,提取和使用应按程序进行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福利费的提取比例由农村集体根据收益情况、参照以前年度支出数额、结合下年度福利费支出需要来制定。当农村集体没有未分配收益时,不得提取福利费,严禁福利费超支。福利费提取不得影响村集体正常运转,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二  村集体目事先限。生4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成员共同定;4000-20000元由村“集体定;20000元以上的由村“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非生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成员共同定;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定;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在不超以上准的情下确定具体准,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三十三  格控制村集体非生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对于村干部在公中乘坐出租,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况对车条件和批、报销程序做出具体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执行。

(二)村干部、村级报账员及计生专干的通讯费、差旅费的支付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

(三)享受固定工的村干部、村级报账员及计生专干不得取误工补贴其他人员的工资补贴准由村委提出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案。

(四)严禁以村集体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监管,设置本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警戒线,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且具有偿还能力的,报乡镇政府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或代表签字确认)方可举债;超过警戒线的,不得举债。对未经乡镇政府审查审批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债务赔偿责任,坚决杜绝违规乱举债并转嫁集体的行为。

(六)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授权,做出损害村民委员会及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按征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七)村集体拖欠劳务报酬不得转为借款息。对因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归还的借款,利息不能转为本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农户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不得高于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严禁向单位或农户高息借款。

第三十四  财务档行分管理。各村要配备专会计档,由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一账九簿”、会计报表、村级报账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清单、经济合同、会议记录、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村开档料等。

乡镇农财务委托代理服站要设立会计档案室,逐村分,由负责保管村“六账”记账、原始票据、收款收据存根、会计报表、土地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资料等。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按照资产的名称、类别、购(构)建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坐落或置放位置等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组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品物、逐件清查盘点,必须达物相符。对清查出的有无物、有物无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3天后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包括取得、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党组织、村委会研究讨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凡涉及产权转移的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品物资必须人管理,要格履行固定资产品物的增加、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保管人员进行明后,出具相,由村级报账员负责记实物明细账无故出物亏账实不符,由保管人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位或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位抵押、担保。

第四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所提取的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单项资产10%分提取折旧费年有关费用,累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四十一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非一承包经营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招投、拍的方式,有偿转让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禁利用职权压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四十二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股、联营、合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转让、出售等方式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需要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  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拍、出售、转让、兼、股份经营的一律委托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组织实施招投,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实施招投

 

第六章   村集体源的管理

第四十四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耕地)按人均承包经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土地承包条例》有关规定;机地的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5年。其他资源发包年限超过5年的,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确定承包期限;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四十五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草泊、草荒、坑塘水面和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拍等形式有偿转让经营使用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包村集体源,任何位或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的。

第四十六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资源,在不改变资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的原,承包方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经营权

第四十七  村集体,一律委托乡镇招投标服务站组织招投,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  村集体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签订规范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案。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九  农村集体发生的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与对签订书经济合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合同的管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范化管理及鉴证工作。

第五十  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首先由村委集体究形成一致意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把,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准签决议后,的合同文本在村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必加盖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字,如法人代表不是村支部书记一人兼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法人代表人共同签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集体经济合同鉴证盖章,以村为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台,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建,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督促村集体按照合同定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  未履行民主策程序和未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查的,村集体不得擅自签订集体经济合同,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人员任。

 

第八章  “三”管理与监

第五十三条  村党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民主管理活动中实施领导权,在决策的形成、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承担组织领导的权责。

第五十四条  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五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授权时限为一届。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决策,按照村党组织动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五步决策法”实施决策。

第五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如不履行职责,对合理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影响村按时报账的,报账票据由乡镇审核人员审核把关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示3天后入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罢免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重新确定合适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每月23日前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协助区农村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审计;

(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实施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开明细账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支农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等)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开村集体年度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所有公开资料全部拍照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六十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年底对各村当年财务账目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和疑问,给予答复或进行复审。

第六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离任村干部、村级报账员任职期间经手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对“三资”信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对村级财务、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直接受理的村级“三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审计,对乡镇查处的“三资”信访案件进行复查审计。

第六十四条  区国土分局、水务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级报账员

第六十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级报账员,根据实际需要配保管

第六十六  级报账员应接受乡镇两级农经管理机的管理、培和考核,行竞聘上

第六十七  级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资格审查,通过竞聘上

第六十八条  村级报账员任职资格、竞聘程序、解聘条件等,严格按照《关于村级报账员聘任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村要尽量保持村级报账员队伍的定,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报账员的聘用年限一般5-10年,聘期任职期满,另行公开聘用。

第七十  级报账员应当依照法律、法会计监督,加本村与财务会议,管理本村集、使用和资产保管。村民委员公章一般由村级报账员保管。

第七十一  级报账员应忠于守,持原,依法会计,抵制侵犯集体和民合法益的行,拒绝办财经制度的收支业务,及时向上主管部反映财经制度的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取私利,不得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村级报账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报账员留用、解聘和年终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  级报账员离任,15日内办理移交手,必须无条件移交完整的财务档料、财务印章等。交接时应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场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验印存档。

 

第十章   任追究

第七十四  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例》、《河北省村集体资产管理例》、《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河北省经济审计规定》、《唐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例》、《唐山市丰南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任追究法(行)》等文件,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追究相关人员任,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任。

第七十五  反本定,有下列行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或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离工作位或予撤职处分:

(一)未财务收支算或财务收支更未按定程序理的;

(二)未按定提取固定资产旧费的;

(三)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级报账员格把不符合定的票据入的;

(四)村民主不按定履行职责

(五)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限额使用现金的;

(六)村级报账员未按时间报账的;

(七)对固定资产品物的安全完整无保措施的;

(八)未按照本簿的;

(九)银行存、取款手续未由村级报账员经手,未按时核对银行存款账目的。

第七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100-2000元款,造成失的,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定的收款凭或白收款、无据收款的;

(二)非财会人员保管金的;

(三)未按定越权审目的;

(四)反有价券核算、保管定的;

(五)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理的;

(六)固定资产品物变卖报废处理未按定程序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八)未按定公布财务收支目的;

(九)村级报账员任免未按定程序理的;

(十)妨碍、阻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十一)对侵犯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第七十七  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哄、侵占、坏、挪用、私分、平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的,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区农业农村失金10%至20%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对责任人违法10%至30%款:

(一)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

(二)坐收坐支、私小金库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现金未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或对手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

第七十九  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级报账员离任未按期限理移交的,令限期改正;对隐匿或故意毁依法应当保存的簿、凭案的,节轻重,由区农业农村局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款。

第八十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擅自用村集体固定资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位抵押、担保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担保、抵押总额10%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任人予以赔偿并处以责任人上年度10%至20%的款:

(一)利用职权压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

(二)利用职权压包村集体源,垄断承包或依仗权势压低承包的,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十二  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估的,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人予以赔偿

第八十三  家机的工作人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村集体资产造成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任。

第八十四  事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行政机请行政复议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

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可以申人民法院强制行。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五  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八十六  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唐山市丰南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丰政办函2004〕56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上级无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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