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宾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桂芹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耿宾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张桂芹的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
三、被继承人张桂芹的父亲张树山和母亲赵金凤的死亡证明(路南区稻地镇相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五、被继承人张桂芹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耿宾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桂芹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桂芹生前单独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丰南区丰南镇新华里西湖路2号1-2-102,证号: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201700369号,该不动产为被继承人张桂芹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张桂芹与耿成瑞系原配夫妻,张桂芹生前与耿成瑞生育子女一个,长子耿宾,被继承人张桂芹的父亲张树山和母亲赵金凤均先于张桂芹死亡;
四、据申请人耿宾称:被继承人张桂芹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耿宾主张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桂芹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桂芹的父亲张树山和母亲赵金凤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耿成瑞于2016年9月14日与其离婚,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张桂芹的遗产由其儿子耿宾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耿宾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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