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立英
申请人张立英因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李道富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张立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李道富的死亡证明(丰南区胥各庄街道物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三、公证遗嘱(唐山市丰南区公证处);
四、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张立英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道富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道富生前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丰南区幸福街18号1-1-202,证号:丰南房权证财政私产字第00307号,土地证号:丰南国用(2014)第3号。该不动产为被继承人李道富与其配偶张立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
三、现申请人张立英主张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张立英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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