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建民
近日,我中心接到王秀凤换发丰南区新华小区房改办住宅南楼1-201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吴万民将上述不动产卖给李建民,双方于2003年10月16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丰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王秀凤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