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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4 11:38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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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申请人刘焕香因遗嘱继承黄焕来的双湖锦苑121栋1804室双湖锦苑111栋2门601室两套拆迁置换房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刘焕香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黄焕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户籍注销证明);

三、黄焕来的父亲黄春旺和母亲刘素珍的死亡证明(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西清庄湖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涉及的不动产证明(拆迁协议);

五、黄焕来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黄焕来名下遗产的处置(遗嘱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刘焕香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黄焕来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

二、黄焕来生前和刘焕香共同拥有双湖锦苑121栋1804室,双湖锦苑111栋2门601室两套拆迁置换房产,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黄焕来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黄焕来与刘焕香系原配夫妻,黄焕来生前与刘焕香生育子女两个,分别为长女黄燕京、次女黄燕江黄焕来的父亲黄春旺和母亲刘素珍以及次女黄燕江均先于黄焕来死亡;

四、据申请人刘焕香称:黄焕来生前曾立遗嘱并提供了财产赠与遗嘱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立遗嘱时两名现场证明人询问笔录;

、现申请人刘焕香主张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是黄焕来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黄焕来生前所立遗嘱,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黄焕来的遗产按照遗嘱应由其配偶刘焕香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刘焕香核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2022年3月14日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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