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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梁春娇

发布时间:2022-08-23 09:34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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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春娇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相军的遗产,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梁春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王相军的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和火化证);

三、被继承人王相军的父亲王保成和母亲王爱华及儿子王宇轩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三人各自的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四、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房本,地本);

五、被继承人王相军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梁春娇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相军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相军生前与梁春娇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丰南区钱营镇北阳庄钱营矿生活区23-1-301,证号:丰南区房权证钱营镇字第201301242号,丰南国用(2013)第2187号,该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王相军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相军与梁春娇系原配夫妻,王相军生前与梁春娇生育有一子王宇轩,被继承人王相军的父亲王保成和母亲王爱华均在世;

四、据申请人梁春娇称:被继承人王相军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梁春娇主张继承上述遗产,王宇轩、王保成和王爱华以签署《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王相军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相军的父亲王保成和母亲王爱华,儿子王宇轩均自愿放弃继承,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王相军的遗产由其配偶梁春娇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梁春娇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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