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96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刘中伟、孟淑娟名下坐落于丰南区丰南镇新华里西湖住宅楼3-2-201的国用(2011)93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号为: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201101640号归杨建菊所有,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国用(2011)930号 | 刘中伟、孟淑娟 | 丰南区丰南镇新华里西湖住宅楼3-2-201 | |||
2 | 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201101640号 | 刘中伟、孟淑娟 | 丰南区丰南镇新华里西湖住宅楼3-2-201 |
声明人:杨建菊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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