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
2、收费标准: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3、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元
5、收费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6、收费范围:丰南区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7、收费对象:丰南区内,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
8、征收方式:河北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
9、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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