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唐山市丰南区教育费附加征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1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1、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

2、收费标准: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3、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5、收费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6、收费范围:丰南区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7、收费对象:丰南区内,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

8、征收方式:河北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

9、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