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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3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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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剩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増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收费主体: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计费单位每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计费单位每平方米。开采期间,计费单位为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每年。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费单位为每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费单位为每立方米。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6、收费范围: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冀水保[2020]6号)的规定,丰南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为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7、收费对象:丰南区征收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

8、征收方式:互联网《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征收

9、减免规定: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20]5号)的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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