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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4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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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

2收费标准:

1)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2)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收费主体: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5、收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6、收费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乐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场所。

7、收费对象:丰南区征收范围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丰南区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8、征收方式: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平台

9、减免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的50%的幅度内减征。据了解,除重庆外,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归属地方收入部分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重庆市归属地方收入部分,广告业按应缴费的50%减征,娱乐业按应缴费额的10%减征。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缴费人已缴纳2020年所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根据已征的应予免征费款,可抵减或予以退还。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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