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秋艳、李爽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浩伍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王秋艳、李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二、被继承人李浩伍的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和火化证);
三、李浩伍的父亲李又新和母亲朱淑贤的死亡证明(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小翟庄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涉及被继承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五、被继承人李浩伍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对申请人王秋艳、李爽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进行比对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浩伍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浩伍生前与王秋艳共同拥有不动产一套,坐落于丰南区嘉城华府99栋2-202,证号:冀(2019)丰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518号,该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浩伍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李浩与王秋艳系原配夫妻,李浩伍生前与王秋艳生育有一女李爽。李浩伍的父亲李又新和母亲朱淑贤均先于李浩伍死亡;
四、据申请人王秋艳、李爽称:被继承人李浩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五、现申请人王秋艳、李爽主张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李浩伍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浩伍的父亲王保成和母亲王爱华先于李浩伍死亡,故上述不动产中属于李浩伍的遗产由其配偶王秋艳、女儿李爽继承。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提出,如无异议,我局将为王秋艳、李爽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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