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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2 17:09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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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长青

公民身份号码:130221******236818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排**号(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决〔2024〕07-21号)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唐环催字〔2024〕07-21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4〕07-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公告期为三十日,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伟

联系电话:0315-5377356

联系地址:丰南区青年路195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2025212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4〕07-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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