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长青
公民身份号码:130221******236818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排**号(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决〔2024〕07-21号)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唐环催字〔2024〕07-21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4〕07-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公告期为三十日,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伟
联系电话:0315-5377356
联系地址:丰南区青年路195号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2025年2月12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4〕07-21号.pdf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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