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毅
公民身份号码:130204****083612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路***村**楼*门*号(唐山市丰南区**镇**村东)
你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决〔2023〕07-79号)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唐环催字〔2025〕07-3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5〕0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公告期为三十日,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伯虎
联系电话:0315-5096510
联系地址:丰南区青年路195号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2025年8月26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唐环催字〔2025〕07-3号).pdf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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