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函[2011]27号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南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沿海工业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丰南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丰南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规划、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乡镇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九条 区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五)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集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协商和处理情况;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区政府工作部门(含授权组织,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在公布前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报送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法制机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成的,经区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起草部门。区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通过。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退回部门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或者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送审稿后立即进行审查。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交付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内容合法性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尚不成熟或者相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且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暂缓制定的意见;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提出取消相关内容的意见;
(五)对语言不规范、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报送部门收到区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报送部门对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经区政府主要及主管负责同志决定。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经部门主要及主管负责同志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公布施行。
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内容。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负责同志署名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告、通告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第五章 备案和监督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唐山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代收)和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收)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代收)备案;
(三)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代收)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以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代收)。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和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乡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区政府或区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建议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属于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属于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复查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区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第三十七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先由组织起草部门提出解释草案,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区政府决定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制定机关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予以继续施行;需要修订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先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区政府决定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清理,参照其制定的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公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备案、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发布的《丰南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工作 规范性文件 办法 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
(共印60份)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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