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办字〔2018〕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重点河道区域综合整治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唐山市丰南区
重点河道区域综合整治补偿方案
为扎实推进重点河道区域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做好对清理或关闭的鱼(虾、蟹)池(坑)塘养殖及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偿工作,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8年4月13日《关于开展区内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丰政通字〔2018〕4号)印发前已经形成,陡河(包括陡河输水总干渠)、沙河、西排干、黑沿子排干(包括小戟门河)(简称“四条河”)两岸堤防之间马道、滩地范围内实施关闭清理的池(坑)塘养殖场(户)及所有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偿依据
参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2013年市政府1号令),并参考近年铁路、公路征占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
1.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依据承包协议面积(下同,另有备注的除外)按照3000元/亩给予补偿。
2.终止养殖损失补偿费按照3000元/亩给予补偿。
3、养殖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款补偿。
四、补偿对象
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对象为开发人(集体或个人),终止养殖损失补偿费补偿对象为承包人,养殖用房等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畜禽养殖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
五、补偿办法
在《关于开展区内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规定期限内(陡河河道范围内于5月底前,沙河、西排干、黑沿子排干等其他河道范围内于7月底前)解除原承包协议,同时签订池(坑)塘养殖清理协议。
(一)补偿费用。
1.承包合同未到期且正在养殖的,补偿费用包括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终止养殖损失补偿费、养殖用房补偿费三项费用。
2.承包合同未到期,虽然正在养殖,但于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清空的,补偿费用包括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养殖用房补偿费两项费用,并奖励承包人1000元/亩。
3.承包合同未到期,在《关于开展区内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印发后未进行养殖的,补偿费用包括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养殖用房补偿费两项费用,并奖励承包人1000元/亩;《关于开展区内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印发时未进行养殖,之后强行养殖的,只补偿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单项费用。
4.承包合同到期并清空的,补偿费用包括池(坑)塘养殖开发补偿费、养殖用房补偿费两项费用。
5.在《关于开展区内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规定期限内解除原承包协议,同时签订池(坑)塘养殖清理协议,自行完成清理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以上标准先行补偿。在此基础上,每年补偿村集体700元/亩(按占地面积计算),实行一年一补,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拨付乡镇,由乡镇视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组织发放,同时土地收归国有使用,由所属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养殖池(坑)塘围埝由乡镇政府负责平整,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局依据验收和审计结论拨付乡镇政府。验收工作由区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区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6.河道内畜禽养殖场具有合法手续的,经评估,给予适当补偿后拆除。
所有补偿款在相关村、户签订相关承诺协议书,按照《唐山市丰南区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清理整治到位,经乡镇、村公示之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拨付。承诺协议书文本由区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经承包人、村委会、乡镇政府三方盖章签字生效,补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一并报区水务局、农牧局、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规定
1.承包合同未到期的,由相关乡镇负责组织终止原承包合同,提前收取的承包费由发包方退清。
2.河道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擅自开发,没有合同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等非法池(坑)塘养殖、网箱养鱼、畜禽养殖不予补偿。
3.其他未尽事宜及清理整治中遇到的不可预见事项,经由区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后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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