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镇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违规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唐山市丰南区
违规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优化城市形象,巩固提升省级文明城区成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管罚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力量,组织开展清除违规非法小广告行动,集中整治各类违规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及散发小广告行为(简称“违规非法小广告”),强化日常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集中清除非法小广告专项行动为基础,切实解决违规非法小广告泛滥问题,有效遏制乱写乱画、随处张贴、随处散发违规非法小广告现象。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治理监管机制,彻底消灭城市“牛皮癣”,实现城区范围无违规非法小广告的工作目标。
三、整治范围
对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车站、公园、广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居民社区内存在违规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四、责任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对城区道路两侧违规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治理并督导检查。
(二)区住建局负责所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处违规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治理并督导检查。
(三)区公安局负责各类伪造证件、印章、票据及制作窝点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取缔和立案查处。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文广新局负责对擅自从事印刷非法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六)丰南镇负责所辖居民社区和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内违规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治理并督导检查。
(七)胥各庄街道负责对居民社区违规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治理并督导检查。
(八)各通信运营商(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负责对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提供的非法小广告联系电话依法做出停机处理。
(九)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24日-8月15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单位治理行动方案,将小广告治理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区委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违规非法小广告治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治理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9月15日)。各有关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整治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能,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对违规散发、粘贴小广告行为做到发现一处、彻底治理一处,实现城区范围无违规非法小广告现象。
(三)提升完善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在集中整治阶段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起高效的违规非法小广告电话停机机制,确保违规行为不反弹。
(四)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以后)。各有关单位在抓好全面清理、依法打击、清除源头的同时,要建立起对小广告清理公司的考核监督机制,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模式,实现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的常态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唐山市丰南区违规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任务进行量化分解,明确责任,划清责任区,防止推诿扯皮。
(二)强化督导检查。区城管局负责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每周向区政府报送各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等不作为、慢作为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栏、标语等,大力宣传小广告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查处非法小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立体化宣传阵势,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治理工作中的正反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非法小广告粘贴者及其幕后窝点进行曝光。
附件
唐山市丰南区
违规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果爱宾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树群 区城管局局长
王海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崔立民 区住建局局长
李伯林 区文广新局局长
尹铁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兆华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 柱 区公安局主任科员
王海丰 丰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唐秀德 胥各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胡建萍 区移动公司副总经理
尚 军 区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李羡昭 区电信公司维系助理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