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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0-29 09:30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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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通字〔2019〕8号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美丽丰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区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既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的杆茎、枝叶、藤蔓等,也包括落叶、工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等其他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全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实行全域禁烧、全时段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三、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禁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禁烧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疏堵结合,确保禁烧工作取得成效。对失职渎职、巡查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的网格监管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8188766、18633313069”,24小时接受举报投诉和现场查处。各乡镇要相应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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