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学校、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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