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市监行罚决字〔2019〕第 023 号
当事人:徐建忠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徐建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2197002060016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粮食街16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07月12日监督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经营烧烤,经调查该单位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在2019年07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0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办理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且依然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截止到2019年07月22日共计经营10天,得营业额500元整。
相关证据:2019年0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19年07月12日责令整改通知书、2019年07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07月22日检查照片、2019年07月22日调查笔录、法人身份证以及健康证复印件。
该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违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应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根据《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唐山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或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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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2019 年 08 月 05 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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