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 权力 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主 体 |
承 办 机 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
备 注 |
行 政 处 罚 |
1113028278704425XK-CF-0001-0000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或拒绝答复统计资料的被统计单位及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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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 计局 |
相关 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统计单位及 个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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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28278704425XK-CF-0002-0000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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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统计 局 |
局内 相关 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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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 计单 位及 个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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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