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
一、乡镇和街道现有直接办结事项(13 项) | |||||
1 | 市场准入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 年)第十 | |
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 |||||
2 |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 第 116 号)第三十二条 | ||||
施批准 | |||||
3 | 城乡建设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
(不含占用农用地) | |||||
4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八 | ||
条 | |||||
- 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二 | ||||
5 |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 行政许可 | |||
条 | |||||
人承包经营批准 | |||||
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 | 《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订)第十六条 | ||
力 |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 年 5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 ||||
7 | 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 | 行政确认 | |||
286 号)第十五条 | |||||
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 年 5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 ||||
8 | 行政给付 | 286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
第十九条 | |||||
9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
登记 | |||||
10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5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 ||
555 号)第七条、第八条 | |||||
卫生健康 | |||||
1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 | ||
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 号) | |||||
12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 ||
23 号)第十条 | |||||
- 6 -
13 | 民生保障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 年)第十五条 | |
二、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19 项) | |||||
14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八条 | ||
15 | 城乡建设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
16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 号)第十 | ||
力 | 九条、第二十八条 | ||||
17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2001 年修订)第十二条 | ||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 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 | |||||
1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 | 行政给付 | 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 | ||
涉军事务 | 补助申请复核 |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 | |||
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号) |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19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 | 行政给付 | 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 | ||
请复核 |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 | ||||
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 号) | |||||
- 7 -
20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 | ||
遇申请初审 | 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 号)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 | ||||
21 | 行政确认 | 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 号)第六条、第 | |||
格确认初审 | |||||
九条 | |||||
22 | 卫生健康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 | |
行)》 | |||||
23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 18 日国家计划生育 | ||
委员会令第 7 号) | |||||
24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 | ||
发〔2010〕161 号) | |||||
25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 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 ||
七条、第四十八条 | |||||
民生保障 | |||||
26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 | ||
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 |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 ||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 |||||
- 8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 年 11 月 12 日河北省人民 | ||||||
政府令〔2015〕第 7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28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 | |||
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 ||||||
〔2015〕26 号) |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
29 | 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 | 行政给付 | 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77 | |||
理、审核 | 号)第二十条 | |||||
3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 |||
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 ||||||
31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 年 11 月 12 日河北省人民 | |||
政府令〔2015〕第 7 号)第十二条 | ||||||
32 | 民生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
终止审核 | (国发〔2016〕14 号) | |||||
三、区级部门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2 项) | ||||||
33 | 市场准入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 ||
536 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
34 | 城乡建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
- 9 -
四、区级部门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22 项)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 | ||||
35 | 行政给付 | 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 号)第 | |||
理 | |||||
十三条 | |||||
3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 | ||
理 | 的通知》(民函〔2012〕255 号) |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 年 11 月 25 日河 | ||||
37 | 涉军事务 | 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行政给付 | ||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 号)第四条 | |||||
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
38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 年)第 | ||
更换 | 十条 | ||||
39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
请受理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
4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 行政奖励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 ||
助金申请受理 | 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 号) | ||||
卫生健康 | |||||
4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 ||
受理 | (试行)》(冀人口发〔2008〕16 号) | ||||
-10-
42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正)第三十条 | ||
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
4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 年)第二条、第三 | ||
力 | 条 | ||||
44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 | ||
力 | 见》(冀政发〔2017〕5 号) | ||||
45 | 民生保障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 | |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
4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 | ||
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 号)第七条 | |||||
47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 | 行政给付 | 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 | ||
理 |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 号) | ||||
48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 | ||
请受理 | 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 号) | ||||
民生保障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年)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 号) | |||||
49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行政给付 | 第九条 | ||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 | |||||
见》 | |||||
-11-
50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 ||
条 | |||||
51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第三十四条 | ||
52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 年)第七条、第九条 | ||
5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 | 行政给付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 | ||
放申请受理 | 社〔2010〕256 号) | ||||
54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 | ||
号)第四条 | |||||
《退耕还林条例》(2003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 |||||
55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二条、第四十三条 |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 | |||||
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 号)第四条 | |||||
56 | 民生保障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 | |
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 号) | |||||
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
4 | 对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
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 |
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下放承接 |
9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下放承接 |
10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下放承接 |
11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下放承接 |
1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下放承接 |
1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下放承接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下放承接 |
15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下放承接 |
16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下放承接 |
1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下放承接 |
18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下放承接 |
1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20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下放承接 |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下放承接 |
22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下放承接 |
2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24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下放承接 |
25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下放承接 |
26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下放承接 |
27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下放承接 |
28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2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30 | 对于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下放承接 |
32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下放承接 |
33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下放承接 |
3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3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下放承接 |
3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37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 下放承接 |
38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下放承接 |
39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下放承接 |
40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4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4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下放承接 |
43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下放承接 |
44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下放承接 |
4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下放承接 |
46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承接 |
47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下放承接 |
4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下放承接 |
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50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下放承接 |
51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下放承接 |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事项(9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委托部门 |
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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