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市丰南区委编办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
(共 1 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唐山市丰南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五、十、十一、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变更或注销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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